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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2日,甲从某海关进入我国境内,入境时,甲未携带任何物品。2004年9月12日,甲出境时在行李中夹带价值近5万元的玉器,未进行任何申报,经该海关绿色通道通过,在经过安检机时被发现。某海关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决定给予甲没收所携带玉器的处罚。甲不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甲仍不服。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各题假设本案属于行政诉讼,且上一级海关维持了某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 由某海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由上一级海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由双方协议选择一个法院管辖
  • 如果双方不能就管辖达成一致,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题有 3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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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洋泉司考 发表于 2016-10-2 16:30
徐金贵:复议维持共同告。都有管辖权。
30 # 15610168808 发表于 2016-6-1 12:17
这就是徐金桂讲的所谓的父随子 由原机关确定管辖法院
29 # 大喵咪 发表于 2016-5-23 09:12
鲻й
28 # 木子李智 发表于 2016-5-14 01:17
·涨棬й
27 # 木子李智 发表于 2016-5-14 01:17
·涨棬й
26 # 杨娟yj 发表于 2016-1-3 20:07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5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0 18:51


[引用]

法条变了 徐金贵:复议维持共同告。都有管辖权。
24 # 清新绿箭 发表于 2015-6-17 10:03
徐金贵:复议维持共同告。都有管辖权。
23 # 18055460360 发表于 2015-6-8 15:37
法条变了
22 # 18369903579 发表于 2015-5-3 18:51
法条变了,2015.5-1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维持共同告。而且既可以是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还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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