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机关赔偿,因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胡某实施了逮捕。
- 人民检察院赔偿,因胡某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公安机关赔偿拘留期间的损失,检察机关赔偿逮捕期间的损失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2010年《国家赔偿法》地21条取消了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彻底贯彻了”赔偿义务机关后置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