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三章 司法赔偿 » 行政行诉 » #7117 题目内容及评论
7117#
2002年7月3日,张某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30公斤黄金前往甲市销售,途中被甲市公安局截获。公安局以张某违反《金银管理条例》,涉嫌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为由,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扣押了涉案黄金。随后检察院批准对张某逮捕。2003年2月,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了涉及黄金生产销售的许可证,检察院遂以认定犯罪的法律、法规已经发生变化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未返还扣押的黄金。张某不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检察院应当责令公安局返还扣押的黄金
  • 公安局与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对张某被羁押期间的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张某被扣押的黄金,应当返还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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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610168808 发表于 2016-5-30 22:56
我操
1 # 必须的必 发表于 2014-3-29 20:5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扣押、冻结的机关或者执行扣押、冻结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因此,本案中A项说法不正确,

是书面通知哦 不是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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