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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战争期间,鞠某由于思夫心切,多次给自己在部队服役的丈夫尚某写信,鼓动尚某逃离部队回家。对鞠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 不构成犯罪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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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gaoyice555 发表于 2013-2-5 10:11
多次啊,怎么不选了!真是的
4 # 285229692 发表于 2012-7-19 15:55
多次写信=多次煽动
3 # chenww 发表于 2012-5-24 14:58
wlsjfj 2011年07月13日 23:38:59
本题题干中的多次写信应该属于多次煽动的说法,构罪
同意!
2 # 白菜咻 发表于 2012-5-9 10:15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1 # wlsjfj 发表于 2011-7-13 23:38
本题题干中的多次写信应该属于多次煽动的说法,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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