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 刑法 » #7941 题目内容及评论
7941#
下列关于受贿罪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甲系地税局长,1993年向王某借钱3万元。1994年王某所办企业希望免税,得到甲的批准,王当时就对甲说:“上次借给你的钱就不用证了,算我给你的感谢费”。但甲始终不置可否。2003年5月甲因其他罪被抓获时,主动交代了借钱不还的事实。甲不构成受贿罪
  • 乙的妻子在乡村小学教书,乙试图通过关系将其妻调往县城,就请县公安局长胡某给教育局长黄某打招呼,果然事成。事后,乙给胡某2万元钱,胡将其中1万元给黄某,剩余部分自己收下。本案中,黄某构成受贿罪、胡某构成介绍贿赂罪、乙构成行贿罪
  • 丙为贷款而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钱,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李某收过钱,点了点头。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 丁系工商局长,1995年在对赵某所办企业进行年检时,发现该企业并不完全符合要求,就要求其补充材料。在某些主要材料难以补齐的情况下,赵某多次找到丁,希望高抬贵手。丁见赵某开办企业也不容易,就为其办理了年检手续,但未向起提出任何不法要求。2001年丁退休后欲自己开办公司,就向赵某提出:6年前自己帮助了赵,希望赵给2万元作为丁自己公司的启动资金,赵推脱不过,只好给钱。丁应当构成受贿罪
  
本题有 3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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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chengzi123 发表于 2020-3-15 15:20
d构成受贿罪,属于事后型交易。
37 # istaylor 发表于 2015-5-4 10:10
B的解释有误!
36 # bingshui1985 发表于 2015-4-2 16:39
答案是对的。个人觉得解析不太准确。选项C中,银行属于公司,行长应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虽未能给行贿人丙谋取到利益,但他在接过钱时点点头,承诺给丙谋利益,至于最后是否能真正谋取到利益则不影响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成立。
35 # victory7963 发表于 2015-3-18 14:50
对B的解析感觉不正确
34 # zhaojinzhao1 发表于 2014-12-30 15:16
B项是因为没有“斡旋受贿罪”吧,因为斡旋受贿属于“受贿罪”。
说一下D项吧,丁不属于犯罪,因为丁在位时没有收钱而退位时收了钱,这种情况要看在位时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就不犯罪。
33 # ja_425 发表于 2014-8-8 15:39
乙想通过关系,这个关系指的是公安局长的职位地位影响,教育局长当然要卖公安局长一个面子,试想只是公安局一个小科员去打招呼,教育局长就为其调动工作,那这人图啥,好心体恤人民疾苦所以就犯罪滥用职权去操作。。。看来此题关键字在公安局“长”上
32 # ja_425 发表于 2014-8-8 15:32
B,应是斡旋受贿,
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系一般主体,而斡旋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虽然二者皆为故意犯罪,但介绍贿赂罪是出于促成他人贿赂行为的实现,而斡旋受贿罪是出于为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再次,介绍贿赂行为的性质是出于中间介绍的行为;而斡旋受贿行为则是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31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5-22 11:32
B不属于斡旋受贿罪。

斡旋受贿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
第二,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本题中胡某显然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以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30 # fucunzhao 发表于 2014-2-24 10:00
这是真题啊,还有什么疑问的????????
29 # zaizai360 发表于 2014-2-19 10:30
怎么界定行贿罪的共犯和介绍贿赂罪?有没有共谋???B选项胡某就是介绍贿赂的行为啊,难不成是行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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