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 民法 » #8249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49#
甲向乙借款1万元,将自己的房屋出典于乙以确保乙的债权,该房屋当时的市价为1.5万元,典权期限约定为10年。5年后,甲与乙又就该房达成买卖协议,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已涨至1.8万元。对此,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它是甲与乙之间的一个买卖合同
  • 该行为被称为“回赎”
  • 甲可请求己支付5000元
  • 甲可请求乙支付8000元
  
本题有 3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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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论内容
31 # Nichole11 发表于 2019-7-29 10:19
1找贴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才能成立,因此它是出典人与典权人之间的一个买卖合同。
2找贴是在典权存续中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额,从而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找贴以一次为限。找贴以后,典权关系即告消灭。
3甲将房子典给乙的时候是为了确保乙一万元的债权,即典价是一万元,5年后甲找贴,用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1.8万-典价1万=8000元。该题不是回赎,因为约定了典权期限,在约定的典权期限未届满时不允许回赎。

典权超纲,了解即可
30 # zj09 发表于 2018-3-9 14:55
有点超纲。
29 # 小小过儿 发表于 2017-6-3 00:40
非法本来说,表示看都看不懂!
28 # 法鑫的信仰 发表于 2016-3-22 10:35
1找贴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才能成立,因此它是出典人与典权人之间的一个买卖合同。
2找贴是在典权存续中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典权人,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额,从而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找贴以一次为限。找贴以后,典权关系即告消灭。
3甲将房子典给乙的时候是为了确保乙一万元的债权,即典价是一万元,5年后甲找贴,用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1.8万-典价1万=8000元。该题不是回赎,因为约定了典权期限,在约定的典权期限未届满时不允许回赎。
27 # snhey 发表于 2015-4-22 10:14
甲将房子典给乙的时候是为了确保乙一万元的债权,即典价是一万元,5年后甲找贴,用找回典物的当时价格1.8万-典价1万=8000元。该题不是回赎,因为约定了典权期限,在约定的典权期限未届满时不允许回赎。
26 # law、holy 发表于 2015-2-23 10:55
做错了,想不懂
25 # killermax636 发表于 2013-3-19 15:00
司法考试会考典权么???
24 # 小鱼人儿 发表于 2013-1-27 15:55
ldlxm 2012年12月25日 16:37:01
找贴--还是 --找抽--?


哈哈~太好笑了。
23 # ldlxm 发表于 2012-12-25 16:37
找贴--还是 --找抽--?
22 # zoniczcwy 发表于 2012-9-5 15:19
典权超纲,讨论纯属浪费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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