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为受领——由债务人 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代为履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A甲的货物储存在丙的仓库中,甲与乙订立购销合同后,由丙直接将甲的货物交给乙——由第三人丙向债权人乙交付货物。
bcd履行人皆为合同当事人,所以不存在代为履行
BC都是向第三人履行
b如果同时丙也是向甲订购,站在甲丙之合同角度,则也可看作第三人乙代为履行,但题意是以甲乙为合同当事人,丙为之第三人
行政法上也是,对不履行义务的人才有“代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向第三人履行是有区别的。
合同通常为双务合同,分为主债权和主债务。这里所说的代履行指的是代履行主务。虽然受领也为债权人的义务,但为附随义务或者从义务。所以,受领义务的代履行并非代履行,否则,就无法区别第三人代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考虑多了。
合同代为受领——由债务人 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
合同代为履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A甲的货物储存在丙的仓库中,甲与乙订立购销合同后,由丙直接将甲的货物交给乙——由第三人丙向债权人乙交付货物。
下列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有哪些?
A甲的货物储存在丙的仓库中,甲与乙订立购销合同后,由丙直接将甲的货物交给乙
B甲向乙订购一批发动机,甲指定乙将这批发动机交付给丙
C甲为丙的利益而与乙订立了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接受乙的履行
D在多数人之债中,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接受履行或代为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 第六十四条 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 B中债务人乙向第三人丙履行交付发动机义务 C中债务人乙向第三人丙履行义务 即BC均是
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六十五条 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A中当事人约定 第三人丙向债权人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D连带之债的当事人均是合同当事人 无代不代问题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向第三人履行是有区别的。
合同通常为双务合同,分为主债权和主债务。这里所说的代履行指的是代履行主务。虽然受领也为债权人的义务,但为附随义务或者从义务。所以,受领义务的代履行并非代履行,否则,就无法区别第三人代履行和向第三人履行。考虑多了。
BC都是向第三人履行
b如果同时丙也是向甲订购,站在甲丙之合同角度,则也可看作第三人乙代为履行,但题意是以甲乙为合同当事人,丙为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