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 民法 » #8635 题目内容及评论
8635#
2000年9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定购手机的要约,并要求乙公司在2000年10月10日之前答复,2000年10月初,该种手机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10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10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甲公司于10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乙公司立即回复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于10月20日又发函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设乙公司在10月3日发出的信中没有对原订单表示接受,则:(   )
  • 乙公司仍然有权接受原订单,只要接受的通知在10月10日以前到达甲公司
  • 乙公司仍然有权接受原订单,只要接受的通知在10月20日以前到达甲公司
  • 即使乙公司未在10月10日前接受原订单,仍然可以在10月20日以前降价20%接受订单
  • 如果乙公司未在10月10日前接受原订单,则不能再接受订单
  
本题有 36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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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adler独狼 发表于 2016-6-5 23:18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甲公司规定了要约的承诺期限,则在10月10日之前,不能撤销
35 # 沧海水巫山云 发表于 2015-4-29 08:45
c中乙已经拒绝甲降薪20%的要约,表明这个要约已经失效,后面怎么还可能再接受?不解
34 # 277689752 发表于 2015-3-19 10:16
色青蛙 2009-7-21 22:47
我对A选项有异议。我认为乙公司于10月3日作的承诺而10月15日才到属于迟延,而迟延原...
同意!
请看法条

 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3 # tachtuo 发表于 2014-6-9 16:45
题中C的意思应该是没接受原订单那行为,拒绝后来的行为也没了
32 # accounting0302 发表于 2014-3-22 07:52
shuaibo2012 2011年06月09日 16:28:12
根据合同法19条的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甲公司规定了要约的...
31 # lianmengdz 发表于 2013-12-24 15:42
wangxiaotudou 2010年06月06日 16:45:36
题干中说c对原订单没表示接受,但是以前已经明确反对降价了,也就是拒绝了新的要约了...
30 # lianmengdz 发表于 2013-12-24 15:40
答案只有a。c不对,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要约的失效即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法律拘束力,题中已说明“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10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即拒绝新要约,导致新要约失效。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又向要约人表示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成立,所以c错
29 # 母鸡 发表于 2013-7-17 14:06
就C选项,关键在于接受是接受,你的意思表示到达甲公司是否超过10月20日,甲公司承不承认还不确定,
28 # liolyer 发表于 2013-6-26 14:51
之前的要约还未失效,后来新发出的要约能生效吗?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27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29 08:32
承诺期限,不可撤销,用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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