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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设备的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设备10套,乙公司在货到后一周内付清货款。但是在甲公司即将交付设备这前,发现乙公司确已濒临破产。甲公司在发现乙公司确已濒临破产时,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
  • 直接解除合同
  • 宣告合同无效
  • 中止履行
  • 要求乙先付款
  
本题有 1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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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做特立独行的人 发表于 2015-12-30 16:06
为什么不是D?
9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19 15:09
中止:
1)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继续履行;
2)通知对方,对方既不提供担保,也不能恢复的,解除合同。
8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5-29 08:56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先中止履行【留个缓和的余地,不要做的太绝】
7 # 娄君 发表于 2013-3-9 20:02
中止履行,通知,或恢复能力或担保则继续履行,规定期限为履行则解除
6 # ee4412 发表于 2012-7-27 23:05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表,合同有效。有效合同中先履行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下,按照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当事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可以首先中止履行。

5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6-4 10:16
现实生活中选D
4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7 23:01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当事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可以首先中止履行

1 # 反射弧2009 发表于 2009年07月05日 10:56:05
[引用]
此题不严密,甲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乙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濒临破产应该足以说有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抗辩权的行使是以不履行本义务为具体行为的,而不是什么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解得好。
3 # elvis 发表于 2012-4-14 00:26
抗辩权的行使是以不履行本义务为具体行为的,而不是什么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2 # 0230 发表于 2012-3-7 20:31
表见代表,合同有效。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先中止履行
1 # 反射弧2009 发表于 2009-7-5 10:56
此题不严密,甲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乙方有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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