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1项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47条的规定是上述规定的延续,但没有规定当事人的变更请求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两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仅受损害方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哈哈 ,俺就是 只同情可怜的甲,忘记邪恶的乙了。。。一库 一库
有木有选了 A B 漏掉 C D 的···巴嘎··巴嘎······
钟秀勇:重大误解(误解方有权),显失公平:不利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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