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解除的合同是 已经成立且生效的合同。
故C是不正确的。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应该因隐瞒了重要事实以欺诈为由提起撤销之诉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而无权解除。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其三,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A 如甲在转让房屋之前未通知乙,则甲与丙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未通知承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通过起诉主张该合同无效,这是在承租人有意购买的条件下。如果承租人本身无意购买,只想租的情况呢?
B 乙有权因此解除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约束合同双方;
C 丙知道该房正在出租以后可以解除与甲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如年初买了套房子,准备装修,年底结婚,结果后来得知房子还有个2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最长不超20年),这种情况下怎么结婚,怎么住?!
D 房屋转让后,丙取代甲而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只是提到了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于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情况只字未提。房屋转让后,所有权人变更,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承租合同的承租人能不通过变更,可以直接由现所有权人自然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