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可以想办法让被胁迫方恢复自由嘛,如果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吧……
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C项,比如某女被胁迫结婚,最后拘禁了很长时间,神经出现问题,如...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若协迫方也可行使便乱了,协迫一个,厌了,撒销,再协迫一个,再撒销,爽了。
和民事行为被协迫的撤销权是一样的。是形成权。
婚姻撤销权的除斥期的计算起点有两种方法。
结婚登记之日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若协迫方也可行使便乱了,协迫一个,厌了,撒销,再协迫一个,再撒销,爽了。
和民事行为被协迫的撤销权是一样的。是形成权。
婚姻撤销权的除斥期的计算起点有两种方法。
结婚登记之日
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B也不全面
C的理解,因为婚姻的人身性,其近亲属不得任意行使。故立法本意在不干涉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缩小权利主体范围,但相应地延长了权利主体的主张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