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银行能取得该楼盘的抵押权,包括对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 银行不能取得甲所购房屋的抵押权
- 甲的权利优于银行的抵押权
- 银行的抵押权优于甲的权利
-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也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若甲、乙、丙三人没有对合同进行修改,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至2006年2月9日
-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6年7月1日
- 在甲、乙、丙三人对合同进行修改后,丙的保证期间至2008年1月1日
-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张某无权以存单设定质押
- 海滨信用社质权无效,理由是水产养殖公司拒绝追认
-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质权的善意取得
- 海滨信用社质权有效,理由是张某有权设定质权
- 甲银行获得全部4万元
- 甲银行获得3.5万元,乙厂5000元
- 甲银行获得3.75万元,乙厂2500元
- 由王某决定如何分配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甲银行优先获得清偿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效力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但乙、丙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为效力未定
- 请求丙向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
- 请求甲提前还款
- 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
- 请求甲将丙赔偿给他的2万元予以提存
- 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
- 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 应归于消灭
- 继续有效,应以保险赔偿金中的5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继续有效,应以全部保险赔偿金8万元继续担保赵某对李某的债务
- 终止,赵某应以保险赔偿金提前清偿李某
- 质权自甲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设立
- 质权自甲与乙办理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设立
-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质权因甲的股票不能设定质押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