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不可以提出任何异议
- 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 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 可以申诉
- 诉前财产保金
- 先予执行
- 立刻判决
- 责令李某履行赡养义务
- 原告只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 原告只能申请法院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
- 原告只能请求法院进行调解
- 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合理、妥当的
-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大于请求的范围是法律所允许的
- 法院用诉讼保全的裁定限令被告还款是不正确的
- 本案中存在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 12
- 24
- 48
- 72
- 应当由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应当由二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应当由第一审法院要请报送二审人民法院批准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情况紧急来不及报告的,由第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情况不紧急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决定书
- 通知书
- 裁定书
- 判决书
- 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申请
- 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
- 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甲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
- 将乙公司的申请提交机器设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