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 对于上诉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使用独任制审理
- 当事人对于调解书提出的上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可以受理
- 上诉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的,不予受理
- 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
- 在二审中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要求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 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的,撤销的是上诉,因此一审判决生效
- 当事人达成和解撤诉的,撤销的是起诉,因此一审判决自动失效
- 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 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 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 不予受理
- 管辖权异议
- 驳回起诉
- 驳回破产申请
- 本法院
- 案件发生地
- 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 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
- 如果此案件尚在一审程序中,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 如果此案件尚在一审程序中,受诉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 如果案件已到二审程序,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 如果案件已到二审程序,受诉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一并处理。
- 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该上诉是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末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审理
- 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 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
- 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 没有进行调解而直接宣判的
- 参加本案审理的翻译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