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仲裁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
- 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 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
- 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 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
- 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
- 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 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 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 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 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 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 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 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 本案诉讼终结
- 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 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 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
- 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
- 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 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 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 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 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 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
- 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 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 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
- 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
- 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
- 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东区法院有管辖权
- 南县法院有管辖权
- 西县法院有管辖权
- 西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