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真题(延考区)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
- 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
- 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
- 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
- 它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 它可以弥补正式法源的漏洞
- 它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司法机关不能以它作为裁判案件的理由
- 它具有法律意义
- 该规定属于立法解释
- 该规定没有正式的法的效力
- 该规定的效力低于宪法
- 该规定属于正式解释
- 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都是法的渊源
- 在本案审判中,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 判决的可接受性是法官在判案过程所考量的因素
- 违反公共道德的民事行为也可能被法院判为无效,这说明在司法审判中,道德规范具有和法律规则同等的法律效力
- 风俗习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 法律的正当性与风俗习惯的正当性不能等同
- 该民间传统属于宗教信仰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法律与人们的传统观念之间存在冲突
- 处理该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的社会保障法
- 房地产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与刘某之间的协议而加以免除
- 发展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基于法律责任的竞合
- 房地产公司和发展公司承担责任与它们的义务没有直接关系
- 《十二表法》是罗马帝国时期的立法成果
- 《十二表法》是在总结习惯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成文法
- 《十二表法》的“十二表”,是指该法的十二个编目
- 《十二表法》的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实体法优于程序法
- 《明大诰》是朱元璋在位时,为防止“法外遗奸”而制定的
- 《明大诰》强调“重典治吏”,其中多数条文是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
- 《明大诰》对《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了处罚
- 《明大诰》在当时家喻户晓,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 明朝的廷杖之制是根据皇帝意志而形成的法外用刑惯例
- 明清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是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使实际执法与法律制度日益脱节
- “申明亭”为明代法定的基层调解机构,对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积极作用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 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 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