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侦查【新】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对可用以证明赵某无罪的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
-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赵某
- 查诲、冻结赵某父母的存款、汇款
- 经批准,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交与扣押
- 在进行现场勘验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勘验
- 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家属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
- 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必要时,可以强制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公安机关认为甲在共同盗窃过程中情节轻微,不必认定为犯罪,但是觉得这种处理结果不宜由自己作出,准备侦查完毕后移送给检察机关,建议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 乙已被逮捕,但是查明其真实年龄是15周岁,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撤销了乙涉嫌的案件,将其释放,但未通知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
- 丙被取保候审,经过鉴定,丙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公安机关认为丙未被逮捕,因此可以不必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最终处理
- 丁也被逮捕,在羁押过程中因急病突发死亡,公安机关未经检察机关批准,直接撤销案件
- 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
- 谢某聘请的律师要经过律师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 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 谢某不须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
- 对王某的辨认应当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辨认由侦查员小刘主持,并邀请了2个见证人参加
- 3名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可以互相讨论
- 对王某的照片进行辨认时,使用了7张照片
-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 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 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 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见证人可以在场
- 搜查
- 勘验
- 扣押
- 检查
- 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 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 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 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 应当向检察院凋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 可以向检察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材料
- 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 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 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 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
- 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