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最惠国给受惠国的国民和法人待遇
- 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特定领域,如贸易或投资等
- 如某国给予其邻国在经贸领域的待遇高于其他国家,则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 最惠国待遇通常是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上
- 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
- 提出磋商请求日起60天内磋商没有解决争端时,申诉方才可以申请成立专家组
- 无论是申诉方还是被诉方,对其所提出的诉求或主张,都承担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 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30天内,任何争端方都可以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 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实质损害
- 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
- 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
- 中国产品进口到该成员境内数量增加或条件对该成员境内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严重损害
- 最惠国待遇
- 国民待遇
- 非互惠待遇
- 互惠待遇
- 磋商是必经程序
- 任何争端方对上诉机构的裁决有异议的,均可上诉到争端解决机构
- 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应对专家组报告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 对被认为有错误的专家组的裁决,上诉机构可以发回重审
- 双边磋商
- 成立专家组
- 上诉机构的审查
- 上诉机构的调解
- 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 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 与专利技术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 与商标权转让有关的投资措施
- 协商一致原则
- 反向一致原则
- 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 加权表决制度
- 2007年12月31日
- 2008年12月31日
- 2009年12月31日
- 2008年1月1日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GATT1994
-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