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票据法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甲、丁
- 甲、乙、丙
- 乙、丙、丁
- 甲、乙、丙、丁
- 票据上的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的真实签名加盖章,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票据金额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必须是真实的名字,不得使用笔名、化名和代号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 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 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 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 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 电化公司应当负票据责任
- 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万力公司及天域公司应负票据责任
- 万力公司及天域公司不应负票据责任
-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 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不得约定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偿付汇票金额
-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 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因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 票据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除应依法受到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外,还应承担因此而给持票人造成的损失
-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持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付款人与持票人恶意串通,故意使用伪造的票据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1年
-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
- 付款人以其与持票人的债务纠纷正在诉讼期间为由,而不予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在汇票到期日之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行为而被责令暂停业务活动的
-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因为犯罪行为而畏罪潜逃的
- 庚可以对甲、乙、戊、己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 庚可以只对己行使追索权
- 庚可以对甲、己行使追索权
- 庚对已行使追索权后,不能再对戊、乙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