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卷【万国学校】 易错题列表T | T 底部
-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应适用A国法律
- 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M号的抵押权发生争议,诉至我国法院,对该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法律
- 若E国人丁就M号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在我国提起诉讼,应适用D国法律
- 若N号商船的所有人就M号对其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在我国提起诉讼,应适用M号和N号的共同国籍国法律即S国法
- 该条文表达的是一项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法律原则
- 该条文说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我国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 该条文说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均优先于国内法适用
-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的情形,该规定提供的是不确定的指引
- 营业地在乙国的M公司从营业地在甲国的K公司进口一批小麦,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物到达目的港,M公司提货验收后,发现货物总重量超出合同约定120吨。对此,M公司可以收取这120吨货物,但须就对方多交付的货物按市场价格交付货款
- 营业地在甲国的卖方Y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买方W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付款。合同订立后,W公司即获悉卖方Y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Y:据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卖方Y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向W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还买方按合同规定所作出的一切支付。Y公司同时向W公司出具了一份银行保函。但W公司收到此保证和银行保函后仍然坚持中止履行合同。对此,应认定W公司违约
- 营业地在甲国的买方T公司与营业地在乙国的卖方H公司订立了一份大米进口买卖合同,分五批履行,其中第三批出现了质量问题。如果第三批大米的质量问题构成卖方H公司对该第三批货物的根本违约,则T公司可解除整个合同
- 营业地在乙国的买方N公司与营业地在甲国的卖方R公司签署了一项水果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但N公司在到货后目的港检验时,发现该水果的大小和质量与合同的规定差别很大,已构成根本违约。对此,N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该批水果
- 若事发后,在官府还没有查知的情况下,扶桑商贩逃回本国,经过剧烈的思想斗争又回到长安主动投案,可成立自首
- 根据《唐律.斗讼律》中的“化外人原则”,本案应按唐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 若阿拉伯商贩未当场死亡,则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其伤情的变化,确定扶桑商贩对其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 扶桑商贩构成“过失杀”
- 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政法机关和广大社会化法治工作人员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立足本职,正确履行职责
- 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反映和服务于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作为国家法治方式,社会主义法治归根到底受国家建设的大局和根本任务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 保障、服务大局是检验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成效的首要的根本标准
-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也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 海运单不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不具有流通性,不能转让,但具有货物的收据作用
- 航空运单一般都印有“不可转让”的字样,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也是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
- 根据目前已经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在赔偿责任上采用不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 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地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妇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
- 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内国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内国法律的规定
- 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在地法
- 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
- 我国宪法的修改和解释的权力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我国宪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修改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公布
-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源自英国
- 法国设宪法法院负责保障宪法的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
- 国际法院的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对甲、乙两国发生拘束力
- 如果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乙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则甲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 如果在判决后的第二年,乙国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其在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可申请国际法院复核判决
- 如果甲、乙两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则可以请求联合国安理会对此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