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 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 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 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 通知行即为议付行
- 信用证的规定可以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
- 买方作为开证申请人可以修改信用证
- 卖方是根据信用证开出汇票的出票人和受益人
- 5天
- 7天
- 10天
- 14天
- 该汇票不再是一张国际票据
- 如果B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则C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 如果B公司是为清偿与C公司之间合同之债务而向W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则在C公司之间合同无效的情况下,C公司无权要求付款人付款
- 如果W公司要求付款人付款时,付款人以汇票过期为由拒付,则C公司可以向B公司或A公司追索
-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为代收行
- 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 如果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与乙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则对受让人来说,在汇票遭拒付或拒绝承兑时,有权对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和出票人进行追索
- 特别背书是指背书人指明将汇票转让给某人且注明禁止再度转让
- 背书人注明禁止再度转让的汇票,如受让人将汇票再度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则原受让人丧失对向其转让汇票的背书人追偿的权利
- 背书人可以通过背书向受让人转让汇票的一部分金额
- 光票托收
- 跟单托收
- 付款交单托收
- 承兑交单托收
- 付款人拒绝承兑
- 付款人破产
- 付款人死亡
- 付款人避而不见
- 银行的做法正确
- 银行的做法错误
- A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 信用证的受益人为A公司
- 银行对买卖双方的履行状况不负责
- 银行只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
- 银行对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不负责
- 信用证开出后,对买卖合同的变更、解除,除非通知银行,否则银行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