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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9月
- 2001年10月
- 2001年11月
- 2001年12月
- 一般保障措施不考虑来源,而特保仅针对中国产品。
- 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损害要件只需要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造成重大贸易转移即可
- 2005-2008年间如中国的某一类纺织品对WTO成员的出口激增造成市场“扰乱”WTO成员可临时实现限制。
-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WTO成员对中国纺织品限制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为一年,但对相同产品重复使用。
- 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国境提供服务
- 从一成员的国境向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 由一成员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 通过一成员的法人在另一成员的商业存在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 GATS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
- GATS规定的成员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两种,这些义务运用于GATS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
- GATS的一般义务和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公平竞争
- 一国可以为保护本国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或传统文化而采取有违一般义务和原则的
-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是进口产品大量增加,这里的增加仅指绝对增加。
- 《外贸法》规定在进口产品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可采取消除或减轻损害的保障措施外,但不得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一样都有司法审查,属于行政诉讼。
- 知识产权权利人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 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
-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进行价格歧视
-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
- 调停
- 斡旋
- 专家组报告
- 诉讼
-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处理两国之间或一国政府与另一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贸易争端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法律性质的争端,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冲突
- 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构设立的专家小组和常设复审机构不是司法性质的机构,而是仲裁性质的机构
-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强制性手段达到使成员履行协议义务的目的,即以允许成员之间使用交叉报复这种强制性自助手段作为解决争端的最终途径
- 《牛肉协议》
-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
-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 《政府采购协议》
- 在专家组报告发布后的60天内,任何争端方均可向上诉机构提起上诉
- 上诉审理的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 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者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
- 上诉机构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方应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