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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及法条对照

[ 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作者:佚名 时间:2008-2-25 09:57:59 进入学法网BBS ]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考点记忆]

    一、民事权利能力:(特点:平等性、广泛性、统一性)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但胎儿享有特殊的利益。如遗产继承中,应为胎儿保留特留份;母体中胎儿受到损害后出生的,可独立主张损害赔偿。

    4、自然人死亡后,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侵害死者人格和尸体的,其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A、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法律效果:有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A、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和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其他民是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认定:A、10周岁以下;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法律后果: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其他行为就算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不得单独实施。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配套练习]

    1、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要过生日,张明母亲记得5月28日生下张明;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5月29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5月30日;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本上记载的是5月31日。张明德法定出生时间为( )

    A、5月28日    B、5月29日    C、5月30日    D、5月31日

    2、甲乙均为1979年6月30日出生。甲1997年初参加工作,乙在读高中。1997年5月31日,甲、乙与丙发生口角,并将丙打伤,丙住院2个月康复,于1997年8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赔偿医药费5000元。本案中,丙的医药费应由(  )承担?

    A、甲      B、乙     C、甲的父母     D、乙的父母

    [答案与解析]

    1、  D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  AD

    甲乙实施侵权行为时,都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因甲已参加工作,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独自承担民事责任。而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乙的父母为其监护人,依据民通意见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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