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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高频考点及法条对照

[ 来源:学法网 xuefa.com 作者:佚名 时间:2008-2-25 09:57:59 进入学法网BBS ]
 (五)——个人合伙

    [考点记忆]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1、合伙的财产关系: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入伙:

    应当依合伙协议约定或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对他加入前合伙的债务,与原合伙人负同一的责任。约定新合伙人对前合伙债务不负责任,新合伙人承担了前合伙债务的,有权就其承担数额向原各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约定由一人或数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参与执行,但有监督权。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4、退伙:

    (1)声明退伙:合伙人声明退伙前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订有存续期间的,只有存在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的,才能声明退伙。

    (2)当然退伙:

    A.合伙人死亡或悬告死亡(但约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合伙地位的不在此限)

    B.合伙人被宣告无、限行为能力

    C.合伙人受破产宣告的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过错

    (4)退伙的后果:

    A.因退伙转让出资份额时,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B.退伙时分割的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和经营积累的财产及合伙期间债权债务。退伙人对自己为合伙人期间的债务,退伙时未分担的,其清偿责任不能免除。

    5、债务承担:

    对内:按份责任

    对外:无限连带责任。责任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民通意见》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此条与民事诉讼法的不同,应以民诉意见47条规定为准。

    《民事诉讼法意见》47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6.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57.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配套练习]

    1、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仅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

    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入伙无效,不承担还款义务

    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

    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3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3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各题。

    2.甲、乙、丙3入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A.因未签订书面协议,不形成合伙关系

    B.乙、丙事实上是受雇于甲

    C.甲、乙、丙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

    D.甲、乙、丙是协作关系,不是合伙关系

    3.对红星公司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由甲承担

    B.由甲、乙、丙按出资份额承担

    C.由甲、乙、丙连带承担

    D.主要由甲承担,乙、丙承担部分

    4.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3万元,其可否向他人再行追索?

    A.不能向乙、丙迫索

    B.可以向乙、丙连带追索

    C.可以向乙、丙按份追索

    D.可以不向乙、丙追索

    5.红星公司遭受损失时,如索赔不成而起诉,可将谁作为被告?

    A.可将甲作为被告

    B.可将乙作为被告

    C.可将丙作为被告

    D.可将甲、乙、丙作为被告

    [答案与解析]

    1、答案A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由此排除BD.《民法通则》第34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排除C.

    2、答案C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3、答案C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民通意见》第46、48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答案CD

    从上题分析,又据《民通意见》第47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入,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可知,C当选,且AB不选。至于D,则表示甲放弃权利,自当允许。

    5、答案ABCD

    既为连带责任,则ABCD皆当选。如果需要规范依据,《民通意见》第45条规定:“(第1款)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第2款)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民诉法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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