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万国司法考试考友问题集》刑事诉讼法部分
1.问题: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法。对此案,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 驳回检察院起诉
B 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 继续审理本案
D 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这题的答案是B、C。
可是在级别管辖中有下不可审上的原则,与B项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下不可审上的意思是下级法院不能审理上级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本题案件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因此,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范围。那么,基层法院就可以审理。
2.问题:转述他人看到的犯罪经过,是否是直接证据?
答:是直接证据。也是传来证据。注意:不要把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挂钩,只要能够单独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都是直接证据,当然,直接证据既可能是原始证据,也可能是传来证据。
3.问题:关于逮捕时限问题,侦查羁押的期限一般为7个月,但是两种情况(没有人大常委会批准)可能超出此限:a. 精神病鉴定 b. 发现另罪(重新计算)。李哲老师的笔记38页考点5-2-(1) 中提到,对于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自“期限”届满之前变更强制措施。请问
(1)此处的“期限”是指办案期限还是侦查羁押的期限? 比如,从侦查时逮捕到法院庭审时已经满7个月了,是不是要变为取保或监居?或者从侦查时逮捕到法院庭审, 法院该办完但却因鉴定而未办完,此时虽然没到7个月,但还是要变更强制措施?
(2)如果“期限”所指为后者,此“办案期限”是不是仅指法院的办案期限,而不包括公安和检察院?
(3)此处的“鉴定”是指除精神病鉴定以外的其他鉴定?
答:(1)对于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自“期限”届满之前变更强制措施。这是公安部《规定》第245条的内容。因此,此处的“期限”是特指的办案期限中侦查羁押的期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般情况下最长是7个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一个月,一审审限一般是一个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各个阶段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若是超过,就要变更强制措施。
(2)办案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
(3)此处的“鉴定”是指除精神病鉴定以外的其他鉴定,因为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审限。
4.问题: 毛老师在讲刑事诉讼的时候,说过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被告人不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上诉,,法定代理人列为上诉人,那被告人在二审的地位怎么列?
答:被告人在二审中列为"原审被告人"。 注意要与民诉的规定相区分,在民诉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仍应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上诉人"。
5.问题:田某是一起侵占案的受害人,他的一台电脑在交刘某保管后被刘某非法占为己有而拒不归还,并且电脑在刘某处时因不当使用而损坏。田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田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田某与刘某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田某与刘某既可以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
D.田某与刘某只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
问:为什么选项B是对的?侵占罪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又从何而来?他不是只能委托辩护人吗?
答:侵占罪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在刑事案件中
被告人刘某只能委托辩护人。本题B不正确。
6.问题:判决执行日从哪一天起?
答:判决书“即自2008年4月22日起至2008年10月21日止”,这个2008年4月22日就是判决执行之日;判决确定之日就是判决书最后: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判决确定之日)
书记员×××
总之,在判决书中,不管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都写明了刑罚执行的起止日期,但这并不是判决确定之日。因为往往罪犯在判决前可能被羁押,拘留和逮捕均为一日折抵有期、拘役一日,折抵管制二日。这里写明的起止日期,主要是起到这个作用。
另外,注意:判决确定之日,指针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原因在于,死缓期为固定的2年,与判决前被羁押不发生关系,不管是否已被羁押,羁押多久,都必须重新计算死缓考验期。当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时,也不能判决之日为准开始计算无期徒期的刑期,而应当从死缓2年期满之日起计算,因为减刑裁定须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存在办理期限,如果以判决作出之日计算,那么死缓考验期2年,就形同虚设了。
可以简单的归纳为:轻刑,判决执行之日起算。重刑,判决确定之日或期满之日(死缓减为无期)起算。葵花法律论坛"E死刑缓期执行的理由同意其他人的意见,因为需要复核。另外,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故不能表述为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
还要注意区分缓刑考验起的起算,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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