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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庚:答司法考试网友《物权法》20问

[ 来源:杨长庚的法律博客 作者:杨长庚 时间:2008-3-23 23:09:05 进入学法网BBS ]

1.问题:请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答:(1)具体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诸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容易混淆的债权请求权,则主要是因侵权、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各种请求权。(2)发生前提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权利人对物的圆满使用受到侵害,就可以主张各种物上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则要满足各种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往往要求实际损害。(3)物上请求权,除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争议外,其他物上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影响,而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2.问题: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买楼花时防止 “一物两卖”而设立的吗?

答: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在卖楼花的时候“一物二卖”,但这不是这项制度的唯一目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可见:预告登记的目的就在于在债权阶段就能实现某些物权法上的排他效果,对于保障不动产买受人的利益很有益处。因为,经过预告登记,出卖人又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人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

3.问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哪些情形下会导致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问题,请老师解答。

答: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三个:

(1)基于权利人的委托登记在另一个人的名下,从而发生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

(3)基于无效交易而发生的房屋登记名不副实。如,甲出卖房屋于乙,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乙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也办理了房屋登记,但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

4.问题: 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如何处理各方主体的关系,请老师系统总结一下。

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被担保债权到期不能获清偿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时,对于人保和物保的实现顺序,遵从以下几点:

(1)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办,就不会有后面复杂的关系。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提供物保来源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2)物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债权人必须先就这部分进行受偿,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进行受偿,致使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或者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提供物保的范围之外承担保证责任。

(3)物保是由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的时候,债权人可以选择,由物保或者人保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也可以既要求物保人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4)尤其注意的是,上述第三项下,债权人选择了人保或者物保一方实现了自己的债权后,根据新的物权法规定,提供了担保责任的一方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而不能向没有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进行追偿。这一点请各位考生务必牢记。

5.问题:甲的一只羊走失,被乙拾得赶回家中,饲养半月后被甲发现,但乙拒绝返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请求乙返还走失的羊
B.乙若返还该羊,有权要求甲给付其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
C.甲乙之间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D.如果由于乙拒不返还该羊,甲则若拒绝给付乙饲养羊实际支出的费用,可以认定此时乙在行使留置权

答案为ABCD我认为是ABC,理由:留置权是基于其他合法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物,当债务人不履行时,依法行使合理期限的留置权,而本题中乙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无合同无法律规定为前提而形成,不应产生留置权,
   答:D不应选。《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民通意见》第94条也规定,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对拾得人所获取的收益,还可以按照不当得利处理。况且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本题中乙拒绝返还,已经构成侵权,不得享有留置权。物权法颁布后根据第230条的规定,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采取了开放式立法。留置权所担保的对象不再限制在合同债权上,而包括所有的债权类型。除非法律规定不得留置以及当事人约定外,只要符合留置权的产生要件,均可以主张。但是债权人也必须是合法占有动产,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对动产的留置也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也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因此就拾得遗失物发生无因管理时,在符合留置权发生要件时是可以行使留置权的,但就本题的具体情况分析是不得行使留置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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