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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司法考试“商经、知产法”方向、方法、方略

[ 来源:三校司考 作者:学校名师 时间:2008-4-18 09:35:56 进入学法网BBS ]

 一、分值概况

  商法、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总体而言是司法考试的大户。从历年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总分值来看,2004年之前历年考试均值为60分左右,2004年和2005年均为97分,2006年、2007年更是突破了100分大关,分别为105分和103分。其中,2006年之前,商法在历年试题中一般占40分左右,而经济法的分值略微低些,一般也占30分左右。而在2006年,商法分值高达54分,2007年则为49分。经济法的分值在这两年均为40分。知识产权法部分在2004年之前一般是在10分左右,在2004年之后,除2005年高达27分外,其他年份都在13分左右。预计在接下来的2008年司法考试中,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部分的总体分值将稳定在100分左右的水平。

  二、综合分析

  近两三年,和司法考试相关的商事法、经济法有重大变革,如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证券法,2007年施行的新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均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商法、经济法可谓法条庞杂,内容繁多,复习备考时颇为令人头疼。但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仍然考查重点突出。此重点涵盖两个内容,一是重点的部门法,如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二是部门法中的重要制度,如,税法中的税收保全和税收的强制执行,这些在司法考试中频频出现。

  单就商法而言,毫无疑问,备考的重点仍然是公司法。公司法每年的分值都高居商法部分榜首,约占1/2强,2006年其分值高达38分。并且,这些年的固定模式是第四卷中有一道分值较高的公司法案例分析题,间或出现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其他商法部门法在卷四中出现案例分析题的概率很低。司法考试对公司法的考查体现出综合性的特点:(1)题型涵盖单项、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2)一个考题常常考查几个相关知识点,涉及多个法条;(3)考查法条与考查公司法理论相结合。相比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占的比重较小。新破产法千呼万唤始出台,是一部极为复杂的法律,不仅立法理念上将原破产法“重破产清算”转换为“重企业更生”,而且程序设计上的“总分结构”也易混淆。相较原破产法,新破产法对适用范围、破产界限、破产抵销权、重整和和解、破产清偿顺序等破产法的重点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更不乏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制度创新。

  经济法的特点是多、杂、散、乱。多是指涉及的法律、法规还有司法解释和条文数量是非常多的;杂是指涉及诸多小的部门法;散是指涉及各个理论体系,而且各个法之间互不相干,没有多大的联系;乱是指每一个法均包罗万象,没有一条主线。经济法法条繁多且杂乱,既有权利义务等民事法内容,也有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内容,单个部门法考查的分值普遍不高,多数部门法仅仅考查一、两道题,似乎仅仅为了证明该法还没有被司法考试所遗忘、所抛弃。还有部分部门法“偶尔露峥嵘”,如审计法、会计法。

  相比较而言,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考查相对稳定也相对固定,试题花样的翻新较少。该部分内容理解运用起来非常复杂,实践中专业性极强,但在司法考试中却是蜻蜓点水般考查一些基本问题,是典型的“实践中的难点,考试中的得分点”,较为简单。

  不得不提到的是,每年考试试题中均有一些不如人意的题目,所谓的“不如人意”,是指不论从司法实践办案的角度,还是单纯从司法考试命题的角度都算不上重要的一些知识点,也在商法、经济法考试中,尤其是经济法中出现。对这些刁钻的考点考生无需过于在意,临考前有针对性的强化记忆和答题技巧的训练比掌握这些知识本身更为有用。

  三、重点指引

  商法部分以公司法为龙头,公司法的重要知识点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构成、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股东派生诉讼等。对于合伙企业法来说,除了一些传统的重要知识点,如合伙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和退伙、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等,还应注意新合伙企业法的一些制度创新,包括有限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也可以破产等,这些新规定的制度往往是考查的热点。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重要知识点有投资人的无限责任、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限制的效力、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期限等。三资企业法的重要知识点有三资企业的组织机构、三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三资企业的出资限制和出资转让。企业破产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有管理人制度、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界定、别除权、取回权、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决议等。票据法的重要知识点包括票据的无因性、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汇票的承兑等。保险法的重点则有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等。

  经济法中比较重要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考查各种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即第5条—第15条。另外第20条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及第23、30条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考生也需予以重视。

  2.拍卖法从2002年才列入考试大纲,每年所占的分值都很少,一般都为1—2分,2004年、2005年没有考到。但是2006年出现了一道不定项选择题,分值高达8分。2007年也考了一道多选题。考生在复习时应该重点掌握拍卖人及其设立条件,以及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各自的义务。

  3.招标投标法在2002年、2003年、2005年各考了一道多选,在2004年和2006年都没有涉及,但2007年考了一道单选题和一道多选题。虽然这一考点不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内容,但考生应予以重视,在复习时需要掌握的重点内容有招标的分类、法定招标项目、联合体投标各方的连带责任、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分包的法律规定等。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考查经营者的责任、义务及消费者权利,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其他考点如消费者组织的有关规定等,有时也会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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