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binetzero
发表于 2012-5-3 00:11:25
DDDDDDD
2426734943
发表于 2012-5-3 00:23:08
呵呵,我是新来的,献丑了。各位学长指正。
A存在争议,如果甲对13岁的乙拥有支配权(如甲是乙的老大、师傅、继父……)乙对甲的教唆行为除了实行外没有选择权,甲则是间接正犯。但题干中两人平分赃物估计是平等的关系,如果是这样甲是盗窃的共犯,但是乙不满14周岁所以无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丙产生犯意改变构成故意杀人的中止和强奸的既遂。
C甲传主观授乙犯罪方法,并说屡骗屡中,在行为和心理上都在帮助乙犯罪,应该构成诈骗共犯,但甲因为自己的传授行为,还构成一个不太常见的罪名,传授犯罪方法罪。至于如何定罪量刑我就不知道了。
D甲乙的行为构成刑法114条防火罪的共犯,只是防火罪未遂。
请各位学长批评指正。
zyh_02
发表于 2012-5-3 00:25:37
A,B,D,
A中虽然未达到刑事责任能力,但在客观方面构成共同犯罪,只是有不承担责任的阻却事由,所以构成共同犯罪,B,D上面解析基本赞同,C不确定,但更倾向于不选,因为无共同行为和故意
akanishi1120
发表于 2012-5-3 02:54:13
D
C为传授犯罪技术罪
罗登超
发表于 2012-5-3 08:08:48
ddddddd
xueerzi
发表于 2012-5-3 08:22:27
BD意见同楼上各位
hgasrb
发表于 2012-5-3 08:25:26
A项客观上具有违法性,构成共同犯罪,只是对13岁儿童在责任要件中,不具有非难可能性。注意,题干中讲的是“教唆”,所以不能按照间接正犯处理。
B项是犯罪实行过限,或者说犯罪人没有实行甲教唆的内容,所以对于甲教唆的犯罪,乙无罪,既然乙对甲教唆的行为无罪,教唆者更无罪。
C传授技能,同时有教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D.甲教唆乙去放火烧毁一幢房子,乙正欲点火时主人来了,乙迅速逃离。乙为犯罪预备,甲定犯罪预备。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cd
baixiangrui
发表于 2012-5-3 08:41:11
d
a 间接正犯
bc很明显不是
gxf16001488
发表于 2012-5-3 08:43:44
A是间接正犯。
B中未实施教唆之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不成立共同犯罪,但教唆犯仍应为教唆行为承担责任。
C看似是教授犯罪方法,但其中的“屡骗屡中”有怂恿之意,应当也成立教唆,被教唆者实施了教唆的行为,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D是未遂形态,但已经成立教唆犯罪的共同犯罪。
故个人意见选择CD。
user6091000
发表于 2012-5-3 08:51:21
A 是间接正犯
B 在故人杀人上有共同犯意
C 确实是传授了方法,但认为没有共同的犯意
D 教唆共犯的未遂
我选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