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786760
发表于 2013-1-17 08:56:02
不作犯罪处理为宜,由刑法之谦抑性及罪行法定之原则,充分理解人权主义之刑法内在精神,有偿委托代理行为由民法所调整,刑法责难其行为未免有悖法治
wangfengli
发表于 2013-1-17 09:34:16
回复 1# 法眼天下
我觉得不应该以刑事犯罪来认定,其行为不是倒买倒卖的性质,虽然以获利为目的,但是只不过违反社会的管理秩序,缺乏主体经营资格要件,所以,我认为应该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来定义行为性质。
战刀DDG
发表于 2013-1-17 13:40:44
不构成犯罪。
1、从犯罪构成上讲,犯罪客体是铁路运营的正常有序社会秩序,犯罪客观要件里夫妻二人的行为并没有给当地的火车票销售环节造成混乱,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犯罪主体符合刑事要求,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是要破坏有序的车票销售,只是为了帮助他人从正规网络渠道来购得春运期间的回家票。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含义也映射其中。
3、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以人为本的精神,我认为夫妻二人不构成犯罪。对于一票收10元的代理费可以要求其二人退还当事人,如果说当事人自愿给予其二人好处费,可以按照赠与行为或者委托行为由民事等相关法律规范和调整。
2011年过司考
发表于 2013-1-17 14:25:44
回复 3# 金水汪汪
支持楼主观点!
法律信使
发表于 2013-1-17 16:24:32
支持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一种有偿委托代购关系,性质应等同网上代购
法律信使
发表于 2013-1-17 16:26:35
支持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一种有偿委托代购关系,性质应等同网上代购
2012-9-24
发表于 2013-1-17 20:04:05
法条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对“情节严重”做了定义(详见4楼)
白纸黑字明明白白写清楚了,为什么不构成犯罪?
你们可以提出意见,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滞后,需要修改。
但修改之前,这就是犯罪。
heran333
发表于 2013-1-17 20:37:21
其实就是垄断
lc5840516
发表于 2013-1-17 22:45:29
夫妻买票的行为是受农民工的委托,收取委托的费用,帮助农民工买票,但是夫妻两人没有收取给用的权利应该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
-狠狠-幸福
发表于 2013-1-18 16:17:41
不构成犯罪。
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
在认为其构成犯罪的种种理由中,有一种认为其代他人购票是占有他人身份证多天,期间可能出现泄漏他人信息或利用他人身份证从事其他危害行为,我认为,不能因为可能存在某种危害性,就认为该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受到刑罚处罚,刑法是惩罚犯罪行为的,防患于未然并不适用于此!
在私法能够处理的范围内,公权力不应该干涉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