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ushe
发表于 2013-7-8 17:39:56
受胁迫合同是可撤销,不是无效。另邀约对象可以不特定。
hunterranger
发表于 2013-7-8 19:58:35
:victory:
我的鱼
发表于 2013-7-8 21:20:16
haha,在紧张的学习之余可以开心一下
秋风丽阳
发表于 2013-7-9 15:48:41
写得很专业,也很有趣。超赞!
njcr
发表于 2013-7-9 16:27:32
果然不凡
wxc999
发表于 2013-7-10 17:20:49
我滴神这简直是神来之作
司考麻瓜
发表于 2013-7-11 09:13:22
女律师给出的情书回信
火力不够猛啊~~~~
xiaonong1984
发表于 2013-7-11 10:03:40
牛逼的回复!
林抑扬
发表于 2013-7-11 10:24:52
这律师法学功底不怎么地吖。
1.情感活动是绝对的私领域,法律对情感私领域的调整范围极其有限,因此用法律规范的眼镜看待情感问题根本就是大大的谬误。
2.合同的本质是债,感情根本不可能用债行为去规制。
综上,本文是个好段子吖~
林而一
发表于 2013-7-13 09:10:59
那位仁兄找错多对象了,女的被毒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