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mushe 发表于 2013-7-8 17:39:56

受胁迫合同是可撤销,不是无效。另邀约对象可以不特定。

hunterranger 发表于 2013-7-8 19:58:35

:victory:

我的鱼 发表于 2013-7-8 21:20:16

haha,在紧张的学习之余可以开心一下

秋风丽阳 发表于 2013-7-9 15:48:41

写得很专业,也很有趣。超赞!

njcr 发表于 2013-7-9 16:27:32

果然不凡

wxc999 发表于 2013-7-10 17:20:49

我滴神这简直是神来之作

司考麻瓜 发表于 2013-7-11 09:13:22

女律师给出的情书回信

火力不够猛啊~~~~

xiaonong1984 发表于 2013-7-11 10:03:40

牛逼的回复!

林抑扬 发表于 2013-7-11 10:24:52

这律师法学功底不怎么地吖。

1.情感活动是绝对的私领域,法律对情感私领域的调整范围极其有限,因此用法律规范的眼镜看待情感问题根本就是大大的谬误。

2.合同的本质是债,感情根本不可能用债行为去规制。

综上,本文是个好段子吖~

林而一 发表于 2013-7-13 09:10:59

那位仁兄找错多对象了,女的被毒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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