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什么不会让自己的下一代再当律师?
作者:娄耀雄,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高校科技法学会理事,擅长领域为电信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房地产和建筑法。关注学法网微信(微信号:xuefa5)为您免费推送最有价值的律师资讯!
一、问题的提出
做了多年律师,还没有发现同仁让自己的孩子也做律师的先例。也许对这个问题不应当感到奇怪:大陆律师制度是八十年代中期建立起的,大批律师精英九十年代才登上历史舞台,绝大部分的后代最大的也只是读高中,还没有轮到选择职业的时候。然而,深层的答案隐藏在孩子们小学甚至幼儿园阶段,职业的理想教育在这个时侯就开始了。我们可以问一问身边的律师,有哪个律师在向自己上小学或幼儿园的孩子讲述理想时说,“将来不作科学家,不作艺术家,不做企业家,做一个律师,象我一样”。
父辈们不愿子承父业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古代曾有被贬官僚订立了永不为官的家训;在现代,成名后的歌星大多也不愿意让孩子再做歌手,偶尔出现一两对父子或母女同台的歌星,一般都是由于孩子长大后一事无成,踩在父母的肩膀上还能混碗饭吃。
可是,我国律师业的子不承父业现象却让人费解:对于这个在国外造就了大量总统、在国内造就了大批富翁的行业,城外的人在趋之若鹜入城的同时,城内的人为什么把孩子的理想设在城外?国外律师界子承父业的现象不在少数,为什么国内的情况就不同呢?
在讨论问题之前,需要澄清两点。第一,某些人成年后将律师作为理想,这与我们讨论的“父母不把这个行业作为后代的理想”是两回事,前者虽然也称“理想”,但更准确地说,是孩子们成年后综合自己的能力和就业环境为解决饭碗问题而做出的一种现实选择;而我们所讨论的,是在孩子幼年的时候、在孩子获得无限选择权前提下,父母理想中的孩子的社会定位。第二,同仁中确有将孩子送入法学院的,但将孩子送入法学院和让孩子做律师是两个概念,因为法学院的一个去处是做法官,在中国法官也是官,属于社会管理层,而非服务提供者。
二、职业理想
在缺乏信仰的时代,利他主义或者为某种崇高献身只是一个口号而已,立志成为圣贤不是父母为子女作职业规划的理性选择。名利是总被人嘲笑的也是人最无法摆脱的追求。父母一般会将已经程序化了的容易获得名利的行业作为后代的职业理想。不同的父母可能为孩子树立不同的人生理想,象总统、元帅、画家、科学家等等不一而足,但程序化、名、利是职业理想的三个要素。父母向子女进行理想教育时否定子承父业,并不说明将来子承父业就一定不能成功或成功的成本巨大,因为,一方面,成功的内涵因人而异;另一方面,职业环境也在发生变化,父母排斥的理由到第二代承业时可能消失。父母在向子女进行理想教育时否定自身职业,只能说明父母通过自己的经历认定这个职业由于缺乏程序化或通往名利的路径而不适合做为人生目标。
这里强调“程序化”,是由于父母一般会为子女选择一条既定的通向名利的职业道路,而不会过多地将孩子的成功交给某种无法预测的机遇。比如影视界,由于成名的非制度化,可以被传授的成为“星”的路径几乎不存在,或者说这个行业还没有形成公平的制度化的人才选拔体制。父母可能将孩子的理想设定为歌唱家、钢琴大师、指挥家,但通常不会选择歌星影星作为孩子的人生方向。孩子却有可能将歌星影星作为自己的理想,这是由于孩子还不知道非程序化的职业道路是多么辛苦,不知道极少数金光灿烂的“星”是靠多少寻梦者的潦倒来支撑的。因此,歌星影星对后代的非承业式教育源于该行业的非程序化,这个行业中的成功过分依赖于无法控制的非制度化的偶发事件。例如,一个天份很好的歌手,只靠努力很可能一生默默无闻,她还必须在如花似玉的年纪赶上一次“超女大赛”或者在香消玉损之前遇到猴年马月出现的一个伯乐。如果这些她都没有赶上,就只能在社会对这个行业长期存在的偏见中一直做着明星梦。所以深知成名辛酸的第一代歌星一般都不愿意让孩子再做歌手,而是选择银行家、音乐家等更程序化的职业。程序化的职业可以提供一套制度化的公平的人才选拔体制,使得任何有天份且愿意努力的人不过多地依赖于机遇就可以获得成功。
与歌星不同,律师作为职业理想并不缺乏程序化要件。只要考上法学院、通过司法考试、诚心待人专心做事就会成为一个成功的律师,就会获得稳定的收入和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那么,为什么律师们不愿意将自己的人生路径设定为后代的理想呢?
其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的律师制度不能提供制度化的出口,使得那些不能通过该行业实现自身价值的人,或者已经登上该行业的顶点,但仍有更远大的抱负必须超越该行业的人,在这个行业内部不能找到程序化的通向更高人生理想的出口。能够看到顶点的职业可以作为谋生的手段,却不能作为人生的理想。本身具有上限却又无法通向无限的职业不适于作为理想。因为,理想必须没有上限。即使孩子终其一生才向着少年时的理想迈出了一小步,但在其幼年的时候,父母仍然应当给他指向一个看不到顶点的理想,此所谓“仰之弥高,钻之弥坚”。而我国目前的律师业恰恰可以看到顶点,但又找不到通向其他更高顶点的行业的制度化出口。
三、律师与利
律师业可以造就大款,但无法造就富翁,这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全世界的律师都进不了全球500富。其原因在于律师业的不适于分包和强地域性的特点。
收入可能无穷大的行业,一定是可以分包的,比如产品销售,重复性的建立无数的销售网点就是克隆了无穷多的自己,从理论上说,产品贸易和非人身依附性服务业的收入可以无穷大。而律师业由于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而无法分包,大多数情况下被当事人选中的律师必须亲自提供服务,其时间的有限决定了收入的有限。
强地域性是指律师的工作成效与其工作地域具有极强的关联。律师主要和人打交道,在一个地方能够顺利完成委托事项的律师换到另一个地方可能就办不成事。因此,即使领袖型合伙人(他们靠领袖魅力获得当事人的青睐,当事人选择他们不是看中了其亲自处理法律事务的手艺,而是可供其调遣的广泛的法律资源)能够部分分包委托事项而不亲自履行,其收入在理论上也不可能无限大。虽然领袖型合伙人的收入比工匠型合伙人(他们靠手艺挣钱,而不是靠领袖魅力,委托人不能容忍他们分包委托事项)高出几十倍,律师业高度地域性的特点决定了领袖型合伙人能够拿来供分包的案件或客户是有限的。律师行如果也算是商业实体的话,合伙人根本算不上挣大钱的商人。求“利”之人一般会选择企业家、银行家作为后代的理想职业,而不是律师。
人成年后,由于能力和就业机会所限,倒有可能为了挣钱糊口做律师。然而,纯粹抱着商业目的的人一般不会选择这个行业,因为世界上有的是巨大盈利空间的行业,他们不会将自己的青春投资在这个靠手艺吃饭且入门成本巨大的服务业。即使考虑到领袖型合伙人收入畸高的特征,也不能认为律师们主要为了挣钱才选择这个行业,因为领袖型合伙人在出道时并不知道将来自己一定能够做到分包案件或客户这个层次,他们也是从工匠做起的,原来也是靠手艺而不是领袖魅力和组织能力吃饭的。所以,即使考虑领袖型合伙人比一般商人收入还高这一因素,仍然可以得出结论:律师们一定是带着物质利益之上的更远大的精神追求走入这一行业的。
因此,除去“不干律师还能干什么”的司法部门的下岗职工外(这些人大多曾在权力部门工作过,由于种种原因离职,缺乏从事其他行业的专业训练和经商的资本,但在原权力部门上上下下留下一个“脸熟”,因而,利用余威从事诉讼业务是其最现实的选择),主动选择律师业的入门者(包括从别的行业千里迢迢转过来的半路出家者,以及对法律报有梦想的初出茅庐的莘莘学子)在刚踏入这一行业时,除了对法律本身的信念外,多少还有一些鸿鹄之志。他们不是,至少可以说主要不是,拿这一行作为挣钱的手段,而是拿它当事业干的,起码在激情洋溢的入门阶段是这样的。
可是,他们,第一代律师的梦想能够实现吗?他们的抱负靠着这个行业本身能够成就吗?如果不能的话,这个行业是否给他们提供了出口,以使他们由此可以转入其他可以成就其梦想的行业?这个出口在我国目前的律师制度中程序化了吗?这些是有关律师与名的问题。
四、律师与名
1、律师的地位
在我们见到的所有有关律师的幽默笑话中,律师的形象几乎都被描绘成唯利是图的小人或者职业撒谎者,但是,就象黄色幽默中常被当成笑柄的政治家一样,职业人士在幽默中的表现与其社会地位无关。人们在黄色幽默中嘲笑政治家,源于社会没有给公众提供正常的发泄途径以表达对当朝者的不满,草根平民除了将这种不满压抑在不见天日的黄段子中外,找不到合法的舆论渠道来抱怨执政者;人们嘲笑律师源于无法理解:在正义只有一个的前提下,律师不管代表对立双方的哪一方,都可以自圆其说地替当事人主张正义,而且其主张正义的行为是收费的。不过,这些都不能说明某个行业的社会地位如何。
与其在幽默笑话中被糟蹋的角色相反,律师应当说是一个很容易成名和具有显赫社会地位的职业。这个行业不仅不断地造就业内显赫一时的大律师,也为从业者提供了进入社会管理层的程序化的路径。律师职业需要并培养了从业者多种与人打交道的能力,比如,随时捕获对方需求以便调整自己进攻方式的洞察力、同时处理多事件且面对多角色而互不干扰的协调力、将自己需要的“真理”灌输给别人使之确信就是真理的说服力、为证明自己都不相信的“真理”就是真理而创造语境的表演力、获取他人信任并使之托付前程命运的亲和力、调动各种社会资源的领袖魅力等等。具备了上述能力的人自然容易在竞选中赢得选民,所以,律师是政治家的摇篮,我们见过了很多国家的总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议员出自这个行业。
然而,这是西方的事。在中国仅靠律师业本身是否就可以取得一定的社会地位呢?这就要看社会运转中,这个行业对具有实际权力的决策机构影响的程度。一个行业在权力决策中的地位决定了其社会地位。律师的职业是维护、解释和适用规则,其工作对象、工具和目标就是规则。因此,社会是否真的按照规则运转就决定了律师的社会地位:社会按照规则运转,规则的解释者和适用者就受到重视,律师的社会地位就高;社会运转依靠规则以外的力量,律师就变得无足轻重。可以说,律师的社会地位,是由规则的社会地位决定的。
我们倒是可以经常看到一些呼风唤雨的资源调动型律师,他们不提供传统的解释和适用规则的服务,而恰恰跳到规则之外,试图通过调动多种社会资源以规避规则或突破规则,他们看起来没有办不成的事,并因此获得了显赫的社会地位。但这正说明了我们的规则没有权威性,只要有能量调动足够权威的社会关系,就可以突破规则。这些律师(严格意义上他们不属于律师,他们属于权力租赁后再出租出去以从中赚取权利租金差额的“权力转租从业者”)的大能量和高地位正说明了使用规则工作的传统律师的没用和没有地位。
“重关系轻规则” 的关系型社会不可能给随商品经济舶来的“规则至上”的理念留下“至上”的空间。除了作为一句口号体现出形式上的效力外,规则面对关系博弈和权力平衡产生的实质结论,只能沦落为替权力和关系运作产生的结论作正当化解释的工具。因此,公权力在分配社会资源(包括在特定时空下的稀缺正义)时,并没有太把律师们放在眼里,倒是律师们自己把自己当回事,虽然他们也知道公权力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你辨你的,我判我的”。
律师在从业过程中也很难获得物质利益以外的体现人生价值的成就感。如果说律师获得了令人羡慕的眼光,这种眼光大多来自当事人,因为律师把他们的事情摆平了;而在公权力面前,律师必须用求人办事的职业微笑来温暖官员们冰冷的面孔,并且有时不得不充当权力寻租的中介。官员们也会偶尔对律师流露出尊敬,那是在下班后大家都变成消费者时,或者当财产巨大到显得来源不明时。比如,官员即使佩带了真的劳力士手表也说“我带的是假表”,而律师们就算是带了假的也敢说是真的。
入道多年的律师习惯把自己看作普通的服务业从业者,就象剃头修脚搓澡的服务业一样,律师业与这些职业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提供服务时需要的专业技巧和给人服务的部位不同罢了。除去高收入带来的优越感和代表对立双方的律师都能获得的替社会伸张正义的成就感外,律师们已经渐渐忘却了少年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他们入门时的激情早就被案源的压力磨蚀成了忘记荣辱的恭维。虽然那也是一种境界。
2、律师的出口
规则在关系型社会中失去了应有的社会地位。在这种决策体制下,提供规则解释和规则适用的律师自然无法获得理想中的社会地位。有鉴于此,有志实现更大人生价值的理想主义者们试图在这个行业内部找到通向更高理想的出口。这个可以提供更高社会地位、实现更高社会理想的出口,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就是“官”。
我国民主制度和民主理念之间的反差,源于中国封建社会漫长到有足够的时间将“官本位”思想根植于民族文化中。求取功名是人之本性,追求个性解放的西方人认为特定专业上的出类拔萃足以成就功名,而不必人人争着做官,但中国人深信孔子“君子不匠”的观念,他们看不起专业,不愿忍受“治于人”的地位,认为获取功名的唯一手段就是当官。多数中国人认为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高境界就是进入社会管理层。以前人人想做皇帝的“家天下”理念演变成当代“治人”的理想。在中国文化中,“名”的最高境界就是“官”,官做得越大,名也就越大。在这种理念下,专业优秀只是进入仕途的敲门砖,不同行业的精英以放弃专业进入管理层为荣,比如,学科带头人做校长、法学家做法学院院长、说相声的当县长、排球教练作体委主任。升任所属行业的官员不仅是行业精英们的梦想,也是本行业在叙述自己的光辉岁月时津津乐道的亮点。
在我国,律师业在成就从业者报国之志方面,很难说对得起他们入门时的一腔热血。我国的律师制度不仅不能将心怀鸿鹄之志的人推向自我实现的巅峰,也不能给他们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出口来实现其参与社会管理的愿望。律师们除了干一辈子律师外,就是挣足了钱后改行经商或者养老,当然,律师们依仗财富可以获得进入上流社会的快感。然而,我们很难找到律师进入社会管理层的例证,即使是在同一个法律共同体内,律师改行做法官的也几乎见不到。相反,除了被动离开司法岗位“不得不干律师”的法官外,我们却经常可以见到优秀的法官改行做了律师。我国优秀法官做律师的现状与西方国家优秀律师做法官的潮流正好相反。其中表层的原因无非是:法院如同行政机关、官场失意和勾心斗角、收入较低且工作量巨大等现实问题,但深层原因是优秀律师改行做法官的出口阻塞。法学教师可以通过挂职锻炼或调入的方式进入法院或检察院,但即使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也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定期从优秀律师中选拔的机制。
其实不仅是优秀律师改行做法官的出口阻塞,我国律师业通向其它社会管理层或者实现其它社会理想的出口几乎全部是关闭的。我们听说过的只是某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进了政协,却几乎没有听说过律师作司法局长的,至于律师进入国家一级的管理层恐怕在可预计的将来只能是“草根”律师们的“明星梦”了。因此,有远大社会抱负的理想主义者不会选择这个行业,即使当初受外国律师做总统的启发试图通过这个行业进入社会管理层,其从政梦很快就会被我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叫醒。在我国目前的官员选拔体制下,律师业没有进入中国社会管理层的制度化出口,偶尔听说某个大所的合伙人即将荣升司法局副局长,也只说明存在个案的非程序化出口。所以,对于寄予后代宏伟理想的父辈们来说,这个行业只能算是第一代一次成本巨大的尝试。
五、第二代
第一代一般会希望其逝去的理想在下一代身上重现。在目前的体制下,律师们不会将自己的职业作为人生目标推荐给他的后代。因为他们深切地了解这个行业缺乏出口的制度瑕疵,尤其缺乏类似于西方的导向社会管理层的程序化出口。目前这个行业更类似于一种生意,除了提供利润和自以为正义的陶醉外,行业本身并不能提供成就从业者理想的制度帮助,因此这个职业只能作为现实主义者的饭碗。
但这些问题不是这个行业自身能够解决的。在研究学术问题时我们发现,社会问题一般都不能通过系统内方法解决,几乎所有经济问题、体制问题的最终解决都指向了政治体制改革。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就要首先提高规则的地位,提高规则的地位就必须改变关系型社会本身;提供律师进入社会管理层的制度化出口,就要开放“政治市场”,建立真正“具有悬念”的选举制度,确保心怀报国之志的优秀人才能够进入社会管理层。
子不承父业的行业并不是断子绝孙的行业。前赴后继涌入这个行业中的第一代总能够带来理想主义者的热情和为民请命的社会责任感,即使是短暂的。正是由于第一代理想涅盘后激情仍有余温,这个行业中或许可以看到轮回的第二代。关注学法网微信(微信号:xuefa5)为您免费推送最有价值的律师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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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是否存在子承父业的情形
大家去查一下,
岳成律师事务所
就知道了 我不这样认为
律师业是否存在子承父业的情形
大家去查一下,
岳成律师事务所
就知道了
jianghai518 发表于 2013-8-30 16:42 https://bbs.xuefa.com/images/common/back.gif
李庄的儿子和我同一年考过的,现在据说作得也不错
还有大成所,也是家族式的所 精致的废话一堆。法律人要有远见、大见,非常之远,非常之大。你自己也知道的,法律事业从八十年代才开始的。要扎实弘扬,而不是指摘莘莘学子只有理念;要绸缪久远,而不是妄图有什么人来认同你的出口论给你一个出口。 正常事,别把简单事情复杂化,近处无风景,医生的孩子愿意做医生的不到25%, 看了 想瞌睡。 看个人的志向了。想做律师为啥后面还要改行进公务员?难道律师也是过渡职业? 好极了好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