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jing1982
发表于 2014-1-15 02:41:21
不错哦!!!!!!!!!!!!
523132227
发表于 2014-1-20 17:22:18
大虾 拜读了!!!
lw570060176
发表于 2014-1-26 16:08:28
不错,道出了大多草根律师的心声:handshake
魏演
发表于 2014-3-28 15:39:45
回复 25# 黔兔子
其实不必要争论,觉得方法好就借鉴,觉得不好,笑笑过了就算了。。。。
黔兔子
发表于 2014-3-28 16:52:40
当初准备去实习,当被问到有没有“案源”时,差点被吓得放弃:lol
黔兔子
发表于 2014-3-28 16:54:03
别人的宝对于另外的人未必是宝,至今我没有什么案件象水一样源,但一样做律师:lol
falvren365
发表于 2014-3-31 17:08:24
呵呵还是组个团队合作轻松 各利其器各善其事
cy4978
发表于 2015-4-21 11:24:43
关于案源的问题,楼主分析的有道理,以上方法供同仁借鉴。
lzxndy
发表于 2015-4-21 16:05:57
写的不孬啊,学习了
小虎仔
发表于 2015-7-7 15:04:33
昨天和几个律师吃饭,发现不管是实习律师、刚刚执业的律师还是执业2-3年的律师,都对案源的问题有所顾虑,甚至有的还在考虑挂证去公司做法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