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jing1982 发表于 2014-1-15 02:41:21

不错哦!!!!!!!!!!!!

523132227 发表于 2014-1-20 17:22:18

大虾 拜读了!!!

lw570060176 发表于 2014-1-26 16:08:28

不错,道出了大多草根律师的心声:handshake

魏演 发表于 2014-3-28 15:39:45

回复 25# 黔兔子


其实不必要争论,觉得方法好就借鉴,觉得不好,笑笑过了就算了。。。。

黔兔子 发表于 2014-3-28 16:52:40

当初准备去实习,当被问到有没有“案源”时,差点被吓得放弃:lol

黔兔子 发表于 2014-3-28 16:54:03

别人的宝对于另外的人未必是宝,至今我没有什么案件象水一样源,但一样做律师:lol

falvren365 发表于 2014-3-31 17:08:24

呵呵还是组个团队合作轻松    各利其器各善其事

cy4978 发表于 2015-4-21 11:24:43

关于案源的问题,楼主分析的有道理,以上方法供同仁借鉴。

lzxndy 发表于 2015-4-21 16:05:57

写的不孬啊,学习了

小虎仔 发表于 2015-7-7 15:04:33

昨天和几个律师吃饭,发现不管是实习律师、刚刚执业的律师还是执业2-3年的律师,都对案源的问题有所顾虑,甚至有的还在考虑挂证去公司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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