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天下 发表于 2014-4-30 20:2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发布,将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为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1、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2、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包括人民陪审员;

  3、明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考量罪犯执行期间表现、犯罪具体情节、再犯罪危险性等情况;

  4、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5、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6、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7、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

  8、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所谓向社会公示,原则上应当通过互联网公示。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公示期限为五日”。

  《规定》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该《规定》第6条指出,对6类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针对目前减刑、假释案件书面审理时实质审查不够的问题,《规定》第14条、第15条专门对书面审理进行规定:一是规定合议庭人员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二是强调书面审理的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此外,《规定》第19条指出:“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各界的监督。【点击查看更多立法动态】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关注法律、司考及法律职业资讯,让在司考及法律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

大卫龙 发表于 2014-5-1 15:37:53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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