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oufan1st 发表于 2014-6-4 21:32:20
:):curse::):victory::time:ytao168 发表于 2014-6-16 11:06:53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跟劳动教养一样,同样存在着未经司法审判,剥夺公民个人自由的弊端。”对此观点不敢苟同,比如行政拘留,也属于剥夺人身自由,难道也要经司法审判吗?《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之所以其合法性招到质疑,是因为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行政强制法》都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必须由法律来设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显然只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因此其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措施明显是与法律相抵触的。paulshei 发表于 2014-6-18 12:40:03
回复 12# ytao168 说得好~archer888 发表于 2014-7-7 20:05:49
一楼很严谨啊myme726 发表于 2014-10-8 16:31:41
重名节,无论男女无论老少无论贵贱无论贫富!飞天俊男 发表于 2014-11-29 10:22:25
管好自己,干好工作建好家庭SU-27zhang 发表于 2014-12-6 23:14:35
更倾向于海波的个人信息保护难题。。。。。嘿嘿,也只能想到跟专业有关的这点东西了。。。凝视四海 发表于 2015-9-26 09:53:33
分析的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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