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之叶
发表于 2015-9-16 22:17:03
就这一次 发表于 2015-9-14 00:10
当年贺老总也是两把菜刀闹革命,否定反抗权可就否定了我D的执政基础
按你这逻辑全世界都不该有行政官司
合着凡是有被公权力欺负的地方,都不该讲理
都该揭竿而起,要么就两把菜刀闹革命算了
要啥行政庭?
要啥复议?
都是瞎扯蛋
就这一次
发表于 2015-9-16 22:31:39
夏之叶 发表于 2015-9-16 22:17
按你这逻辑全世界都不该有行政官司
合着凡是有被公权力欺负的地方,都不该讲理
都该揭竿而起,要么就两 ...
你这么理解就偏激了。这个案件是民事件案件,打不了行政诉讼,二审就终结了;现在还判断不了该案法官是否有枉法裁判行为。如果法官完全依据证据判决,那他捅人不对;可如果法官枉法了,为什么不能捅呢?行政诉讼也是这样,二审打完看结果;如果法官有枉法行为,应该可以自力救济。
如果没有自力救济,中国的社会历史就不会向前发展
夏之叶
发表于 2015-9-16 23:12:24
就这一次 发表于 2015-9-16 22:31
你这么理解就偏激了。这个案件是民事件案件,打不了行政诉讼,二审就终结了;现在还判断不了该案法 ...
不知道是谁偏激,枉法裁判难道没有官方救济途径吗?检察院是摆设?
枉法裁判都可以捅人,别人刑事伤害反而不能自立救济?
就这一次
发表于 2015-9-16 23:16:29
夏之叶 发表于 2015-9-16 23:12
不知道是谁偏激,枉法裁判难道没有官方救济途径吗?检察院是摆设?
枉法裁判都可以捅人,别人刑事伤害反 ...
二审以后哪还有救济?当然,理论上有再审和检察院,可这都是明码标价的,求人不如示己
一切的前提是枉法裁判
仁河
发表于 2015-9-17 10:39:18
@就这一次@夏之叶
自力救济是公民权利是没错,但是自力救济权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合法限度内。超过合法限度的自力救济还是自力救济吗?那是犯法了。就十堰这个案件来说,不管一审二审法官如何枉法裁判,都远远罪不至死。而胡庆刚的自力救济是直指法官性命。这个不是自力救济而是故意杀人了。民法上的自力救济讲究价值相当,刑法上的自力救济条件是公权力当场无法救济。甲砍了乙,然后过了几个月,乙再砍回甲,乙是自力救济吗?是刑事犯罪了。
仁河
发表于 2015-9-17 17:01:41
就这一次 发表于 2015-9-16 22:31
你这么理解就偏激了。这个案件是民事件案件,打不了行政诉讼,二审就终结了;现在还判断不了该案法 ...
自力救济是公民权利是没错,但是自力救济权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合法限度内。超过合法限度的自力救济还是自力救济吗?那是犯法了。就十堰这个案件来说,不管一审二审法官如何枉法裁判,都远远罪不至死。而胡庆刚的自力救济是直指法官性命。这个不是自力救济而是故意杀人了。民法上的自力救济讲究价值相当,刑法上的自力救济条件是公权力当场无法救济。甲砍了乙,然后过了几个月,乙再砍回甲,乙是自力救济吗?是刑事犯罪了。
仁河
发表于 2015-9-17 17:02:43
夏之叶 发表于 2015-9-16 23:12
不知道是谁偏激,枉法裁判难道没有官方救济途径吗?检察院是摆设?
枉法裁判都可以捅人,别人刑事伤害反 ...
自力救济是公民权利是没错,但是自力救济权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合法限度内。超过合法限度的自力救济还是自力救济吗?那是犯法了。就十堰这个案件来说,不管一审二审法官如何枉法裁判,都远远罪不至死。而胡庆刚的自力救济是直指法官性命。这个不是自力救济而是故意杀人了。民法上的自力救济讲究价值相当,刑法上的自力救济条件是公权力当场无法救济。甲砍了乙,然后过了几个月,乙再砍回甲,乙是自力救济吗?是刑事犯罪了。
夏之叶
发表于 2015-9-17 18:04:07
仁河 发表于 2015-9-17 10:39
@就这一次@夏之叶
自力救济是公民权利是没错,但是自力救济权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合法限度内。超过合法 ...
你看他都捅的谁,本案书记员――并不参与实体审理的人,办公室其他法官,还有闻讯赶来的另外两名八竿子打不着的人,退一万步真枉法裁判了,这也没捅着正主啊!都不知道叫好一片这是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