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idg703190635 发表于 2016-6-8 09:37:01

臭不要脸!鉴定完毕!

kuailerenerqun 发表于 2016-6-8 11:24:44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使与保障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

老来学灋作新民 发表于 2016-6-8 12:21:21

https://bbs.xuefa.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6.png

小明的老哥哥 发表于 2016-6-8 17:44:35

有时候不是说你占理就得赢,特殊的情况下作战略性的让步,反而是海阔天空。

18599283980 发表于 2016-6-9 08:03:48

filus 发表于 2016-6-8 08:56
将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解释为申诉信访场所为扩大解释

不懂别说话了,我见过很多诉服和立案一体的大厅。

大象无形60 发表于 2016-6-10 15:36:49

轻描淡写罚酒三杯

filus 发表于 2016-6-17 20:56:46

18599283980 发表于 2016-6-9 08:03
不懂别说话了,我见过很多诉服和立案一体的大厅。

然后呢?存在一体办公的大厅就能说明原文中“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这个推理的正确性么?347号文第七条中原文“申诉信访场所……”,个别问题一般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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