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我唱给你听
发表于 2017-8-21 23:00:06
知识就是力量
yxr86
发表于 2017-8-21 23:00:45
加油,最近也在研究知识产权,看完有点振奋人心
13102354320
发表于 2017-8-21 23:07:44
牛
wlena
发表于 2017-8-22 00:08:16
榜样
416660717
发表于 2017-8-22 00:33:48
经手的案子多了,也就有了思路,加油,向你学习
伟司布鲁克
发表于 2017-8-22 11:06:39
看了几遍终于看出点眉目。是不是这样,楼主代理的被告公司因名称和产品与原告代理的一致,客观上会误导公众所以侵权没得跑。但是原告奶美国生产商在中国的代理商,属于销售商,故没有商标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所以从根本上无法证明过去三年曾经使用过该商标,自然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我理解的商标使用是不是这个意思?
鹏鹏a518
发表于 2017-8-25 17:23:50
顶顶顶顶
whuseawolf
发表于 2017-8-25 19:49:15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强啊,不敢轻易涉猎!果然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竹墨轩
发表于 2017-8-25 22:30:05
好官腔的结尾
韩含6079
发表于 2017-8-30 22:29:16
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