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hley-2017
发表于 2018-1-15 17:45:52
很开拓思路的帖子,律师就是在法条和事实中努力地找出说服法官的第三条道路,楼主的分享证实既要功底深厚,也要不放弃
提笔忘字
发表于 2018-1-15 18:30:28
满满的干货,好文!
gaolm
发表于 2018-1-15 18:55:55
看到中间第一反应是解释3出台前,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先行赔付那措词变换下。
我们这边建筑公司大多这么搞的,因为出事了肯定家属一来就赔钱,不然家属一闹肯定停工,一天损失多少啊。
游心
发表于 2018-1-15 22:15:11
感谢感想,很赞!
knightcity7
发表于 2018-1-18 10:14:10
好,真心写文章的人要鼓励
律师007
发表于 2018-2-28 15:32:57
楼主厉害,多向楼主学习。
心之安
发表于 2019-8-5 22:19:26
理论学者型的律师 不同风格 一样成功
xijorden231
发表于 2022-4-30 17:17:09
楼主很专业,建设工程企业相关痛点以及本案代理观点基本认同。案子做多了,更能感受到法官的裁判思路,包括对还原“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的认定,以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极大的受律师有效代理工作的影响。与其说法官是对案件更多宏观的把握,律师应当对案件的具体细节履行职责,取得理想的代理效果。
季宇鹏
发表于 2022-5-24 18:44:58
很值得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