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雪寂寂溢清寒
发表于 2016-8-23 23:47:40
法院的应该到达医院办公室后限定医院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病历资料,而不是自己到达具体科室,法院对应这他们整个单位,而不是一个科室,作为一个医院也太托大了。
liuyaning6666
发表于 2016-8-24 00:47:30
哈哈,河南事情好多呀,很多法律事件在河南发生
xwhxyz
发表于 2016-8-24 09:17:58
我就觉得10万罚款带劲。再不惩治这些'无视法律的机构,百姓的公平永远无法保障。
守望之海
发表于 2016-8-24 13:37:06
支持法院的罚款决定,但是希望中级法院予以维持,才能维护司法的权威,否则以后法院执法将寸步难行,那该怎么保护人民的利益?
wendonghh
发表于 2016-8-24 16:38:13
拘留院长
吾道不孤
发表于 2016-8-25 09:17:35
拿规章来对抗法律,可笑至极
医院对法院都这样,想象不到他们是如何对待患者的
零向量1
发表于 2016-8-25 20:53:39
法盲很普遍,法治任重道远啊。
lovehz1030
发表于 2016-10-8 08:38:54
这。。。。 这些让我一个刚加入医院工作的法律学子以后的路怎么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