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蒋四金
发表于 2017-6-22 08:26:10
你们这些傻逼 分享香蕉是 危害行为吗 我平时怎么教你们的
hjfu069
发表于 2017-6-22 08:37:30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你带孩子出去玩,跟本案事实根本就不是一个性质,酒桌上喝死人判赔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好吗。这三种情况因具体事实不同而没有对比性。
唐妮
发表于 2017-6-22 09:04:08
因果关系的判断,首先那个因就需要是危害行为,送香蕉纯粹生活行为啊,根本没有判断的必要吧
屋小佳
发表于 2017-6-22 10:48:29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首先,这与帮别人看小孩性质不同的,公园帮别人看小孩是别人明示委托,属于委托监护,当被监护人权益被损害,在被委托人确有过错是才承担责任,此案中晨晨爷爷对丹丹并无监护的义务,何来承担责任?其次,丹丹吃香蕉并非晨晨爷爷喂,而是自己独立的吃,而其吃香蕉的行为并非晨晨爷爷故意引导,也不存在过失,晨晨自己本身也可以吃,并没有什么,那丹丹香蕉致死本就是不可遇见的意外事件,也不存在过失,为何要承担责任呢?最后,晨晨爷爷和苏奶奶本事淳朴的农民,有好吃的一起分享,本是美好的道德,如若因意外将其友好的分享行为判定为需负责,那试问法律到底是在保护什么呢?法律与人民的道德正义并不脱节,这件事放在道德正义的角度都无责,那么法律就变成有责了,滑天下之大稽
屋小佳
发表于 2017-6-22 11:02:52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9: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整个案件就是苏婆婆给了芭蕉给晨晨,晨晨爷爷在场,然后丹丹来了,开始吃晨晨的芭蕉,晨晨爷爷没阻止。简 ...
学法律学傻了吧,典型的脱节,法律与社会道德正义并不脱节,人家孩子来你家玩,你家孩子在吃东西不给别家的孩子?我家的吃了没事,我怎么就能遇见到别人家的孩子吃了就致死呢?这个香蕉是默示给的,但请注意该处默示是给予行为,并非默示让晨晨吃香蕉死亡,所以明显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不是犯罪。再者,从民法角度,晨晨爷爷对丹丹无监护义务,且对危害结果不存在过错,那么当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屋小佳
发表于 2017-6-22 11:03:41
AlbertWu 发表于 2017-6-21 19: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法律逻辑不严密。如果是邻居的孩子被你带一起出去公园玩,其实是一种临时委托的性质,虽然没有书面, ...
终于看到一个正解https://bbs.xuefa.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23.pnghttps://bbs.xuefa.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23.pnghttps://bbs.xuefa.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23.png
屋小佳
发表于 2017-6-22 11:06:16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2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是少有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分析问题的人……那些人都只管自己心里的那份公平正义。我说一下我的理解——晨 ...
不得不说一下,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益的合同,苏婆婆赠与晨晨香蕉无需晨晨爷爷默示或追认都是有效的
屋小佳
发表于 2017-6-22 11:07:52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20: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预见可能性”是否影响赔偿与否的问题,这里有个举轻以明重的例子:一群成年人出去喝酒,谁都不会预 ...
喝酒在法律上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属于特别规定,建议好好研读法条
hjzxp
发表于 2017-6-22 11:45:12
屋小佳 发表于 2017-6-22 11: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学法律学傻了吧,典型的脱节,法律与社会道德正义并不脱节,人家孩子来你家玩,你家孩子在吃东西不给别家 ...
好像很多人好像都拿了刑法的概念去套民法,总觉得仿佛一定要有主观恶意、有因果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才能判赔。民法上很多事情就是跟你一起游泳、一起喝酒、一起去爬山,种种案例,出了事同行者都赔了钱,但从没有人因此落刑的。不能用刑法逻辑去套民法,刑法上还有危险共同体一说,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一人遇险,险情即便不是别人创设的,其他成员能救的都有救助义务,不救的还要摊上不作为犯罪呢。这些不是稳定共同体,则没有刑事责任只有民事赔偿,因为都有一个妥善注意义务,你说晨晨获得纯获利赠予,这一步没问题,他又转赠出去给丹丹,这总不行了吧?回到一个很简单的逻辑——丹丹没有监护人在旁,在你家玩,你是该空间唯一的管控者,不负注意义务,谁负注意义务?……我一直不否认这个分享是善意的,我只是觉得不能凭个善意就阻却这个责任后果。有个成年女子去朋友家里做客,朋友十分善意,盛情款待,结果她是个失恋的,从朋友家跳楼自杀了,朋友被判赔8w,因为未有效阻止。这是个真实案例,完全的成年人死在你家尚且如此,8岁以下无民人却免赔,这怎么解释得通?
lawfirmgo
发表于 2017-6-22 11:50:41
hjzxp 发表于 2017-6-21 14: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觉得,本案苏婆婆将芭蕉给晨晨吃,晨晨爷爷未持异议,晨晨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这个芭蕉就视为对晨 ...
带别家孩子出去玩和本案中丹丹自行跑来找晨晨玩耍不一样。农村的环境多为开放式的,来了就在院子里空地上玩,与城市必须敲门进屋才能一起玩不一样。丹丹来玩她的父母没尽到监护责任是肯定的,从上午到下午噎死几个小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