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律师发抖音,被司法局行政处罚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司罚决字【2020】第1号
当事人:王艳,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XXX,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811043614,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经查明,2020年5月,王艳在天津三冠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艳律师档案基本信息;2、王艳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号截图;3、《处分决定书》(津律协(2020)惩字第11号);4、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5、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辰司罚告字【2020】第1号)。
本机关认为,王艳以“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王艳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司法局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律所律师,却以法律服务所的名义? 这么厉害啊 律师不能做广告 处分决定书是啥? 那我觉得QQ群微信群里那些律师是不是也是一举报就要行政处罚了呢?他们都在群里提供咨询,代写文书,推荐到自己律所请律师打官司! 这就看不懂了,不准打广告,还怎么做案件啊,谁认识你啊!本来生活就不容易!真不知道怎么就违法了 峰谷皆受益 发表于 2020-11-13 11:16
这就看不懂了,不准打广告,还怎么做案件啊,谁认识你啊!本来生活就不容易!真不知道怎么就违法了
她是以 **法律服务进行宣传!
现在直播平台上律师直播太多了。基本上都在揽活?请业内人士详细说明罪与非罪的区别。整顿一下? 以后我直播就叫红鹤大咖说法。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