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峰
发表于 2020-12-17 11:40:04
自助行为
冬瓜炖豆腐
发表于 2020-12-17 12:49:58
不需要犯罪故意了?出了人命才这么判的吧!
夏之叶
发表于 2020-12-17 14:50:31
完全是一顿乱判,又是死者为大。
没死人你看会定罪吗?
冰川
发表于 2020-12-17 15:26:27
跳楼者对于危险有认识,王某对其死亡无明显因果关系,应该上诉
吉克悠瀑
发表于 2020-12-17 17:05:06
支持判决,各自权利不同,结果不同。
匡嘉
发表于 2020-12-17 22:16:40
gxsyth 发表于 2020-12-16 11:03
不完全如此,公民有扭送权
本案例应该不符合扭送条件
经典王
发表于 2020-12-18 07:00:00
说的对
永远没多远
发表于 2020-12-18 08:19:56
第一,阻拦行为不是危害行为;第二,死亡结果与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我是这样认为的。
灏先生
发表于 2020-12-18 10:23:00
结合本案,在定罪方面应该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因为嫌疑人主观上有限制他人自由之目的,客观上实施阻拦的拘禁行为。但是嫌疑人是否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有待商榷,关键点在于拘禁行为是否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的跳楼行为属于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不能确定是正常的。刑法上关于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中的因果关系为非法拘禁本身的暴力行为导致,本案中将轻微和平的拘禁行为扩大解释为与暴力相当的拘禁行为,已超过立法之意。
一考即过
发表于 2020-12-18 13:16:15
"本案中将轻微和平的拘禁行为扩大解释为与暴力相当的拘禁行为,已超过立法之意。"
你是不是受张明楷那种盗窃也包含平和转移占有的错误学说误 导了。
本案,非法拘禁,没毛病。
介入因素不能确定是正常的??????你自己设身处地去试验一下,你自己如果被人连打再吓那个熊样,别说二楼,三楼你也可能想办法往外逃,何况本案是二楼?
不知道 ,大家都跟哪个刑法老师学的这样?刘凤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