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河的A男小伙伴是否构罪
A男与B女,系未成年人,在校生,曾经相恋现已分手,B女当天生日,邀请多人到饭店聚餐庆祝,饭后离开路上,A男要求B女谈心,B女不同意与小伙伴离开,A男不放弃,给B女打电话,发微信,B女仍然不接,A男来到附近一个小桥(桥下河道有水)3位朋友跟随,A男说要跳河,劝说他别跳了,并说自己会游泳,并让其中一人录像,一人打光(手机闪光灯),随后热身,大家以为他是开玩笑,为了拍个视频让B女来,谁知A男脱衣后翻阅桥栏,对伙伴说拍了没有,一个回应拍了,然后跳河,死亡。公安局侦查后,以不立案决定终结此案,A男母亲要求立案监督,追究其他人责任。问:A男是否属于自陷风险
A男小伙伴是否构罪
A a的朋友要构成犯罪,需要一种是对危险源负有管理职能,另一种是对a有救助义务。 a自己要求跳河,伙伴并没有教唆或者胁迫的行为。应当是自陷风险。伙伴对此也没有救助义务,并没有特定的人身关系。
但是伙伴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认为也不需要,对a的死亡伙伴并没有责任,尤其是现在对公平责任滥用的进行了规范和严格适用条件。 https://app.xuefa.com/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779328&themecolor=f30c5c&circle_id=111&p_u=1672986 cenglou07 发表于 2021-1-15 15:03
https://app.xuefa.com/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779328&themecolor=f30c5c&circle_id=111&p_ ...
是的,我也看了。有些相似
cenglou07 发表于 2021-1-15 15:01
a自己要求跳河,伙伴并没有教唆或者胁迫的行为。应当是自陷风险。伙伴对此也没有救助义务,并没有特定的人 ...
谢谢
cenglou07 发表于 2021-1-15 14:57
a的朋友要构成犯罪,需要一种是对危险源负有管理职能,另一种是对a有救助义务。
谢谢
从法律依据来讲,A男属于自陷风, A男小伙伴不构成犯罪;从案情和以往判例来讲,A男小伙伴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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