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我怎么感觉有些”鸡肋“?
"公民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我的理解:这里的”行政强制措施“,仅仅包括了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包含拘留。这个法条看起来好像是给了当事人以便利,我怎么越看越觉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指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事实暂时性限制。例如,强制约束醉汉至酒醒、强制驱散游行示威者、强制传唤和非典期间强制隔离疑似病患者等。
在实务中,当事人针对这一类行政强制措施,诉求一般是什么?我猜想一下:一、请求国家赔偿;二、确认行政违法,还当事人以公道。
法律这么规定我觉得当事人的诉求重点在第二点,就是“控权”,防止行政机关假借“行政强制措施”之名行违法乱纪之实,公报私仇,打击报复和任意欺压小老百姓。第一条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金额应该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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