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出资瑕疵对债权人的责任问题
鄢梦萱老师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是: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我就有一个问题:一个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到期还不了,乙公司怎么就知道甲公司内部还有股东出资瑕疵的问题?难道乙公司要查甲公司的内部账目吗?当然我们不是说一旦还不上钱就要让这个甲公司破产清算。
可能的路径:乙公司起诉甲公司,法院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去查甲公司的账目,假设甲公司有ABCDE五个股东,发现AB股东的出资瑕疵,这个时候法院(应当通知?)乙公司追加被告AB股东。
岔路一:如果乙公司拒绝追加?法院是不是裁定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
岔路二:同意追加,法院判决股东A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外CDE三个合伙人躺枪,在AB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我觉得如果走到这一步,这个甲公司距离破产清算也不远了吧。首先公司就已经资不抵债了,因为要内部股东AB来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已经濒临破产了,就干脆把所有认缴出资的股东全部加速到期就好了呀,还干嘛要承认股东享有期限利益?
总之这一块我发现很多弯弯绕绕,请大家评论品论!
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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