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一)、(二)、(三)、(四)、(六)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提供了改正其不良品行的自我鉴定,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在深圳连续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本市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本会品行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因第(五)项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准予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相应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本会品行审核同意,准予实习登记。 https://app.xuefa.com/public/emotion/face_04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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