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3条:司法部应做出授予法律职业资
最新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13条:司法部应做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非证)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法律资格证书(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发放。所以发放时间并未要求全国统一。第十三条有三个关键词:决定之日、颁发、组织发放。这三个词有不同的含义。我理解:决定是指我们在考生提交申请表上同意盖章,如果在考生提交的申请书上签同意并盖章不算决定授于职业资格,那算什么?而颁发就是做好的证书上盖章并发给省厅(没说以公告为要件),发放是由各省厅具体组织发放。有兴趣的可仔细去品一下第13条。 有什么意义 正解 决定之日大概是公告之日决定之日大概是发布颁发公告之日:):):):) 第13条中,决定是决定,颁发是颁发。我自考毕业的档案就是我申请毕业时的申请表,相关部门在上面签章表示决定。见下图,申请表的背页。所以决定是在我们提交的申请表上盖章,是在颁发毕业证或其它证书之前。 第13年条中,决定之曰起十日内颁发,实际是给司法部在证书上签章留的时间。因为证书就如A4纸一样早就备好了。而竞然证书已上签章并交给省司法厅。说明领证申请书已签章(决定授予资格-非证)、颁发证书已完成。剩于的就是省厅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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