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辛巴封路的一些做刺头的想法
上月底,辛巴封路事件大家应该都知道吧。按照法律,县级以上政府或交管部门才有权封路,他这个只是通知当地街道办(街道办收没收钱我们不谈,大家心里自己去想),然后就派保安封路。
如果遇到哪个路人是个刺头,他就是要走这道。他硬闯被保安拦下围住,保安也不动手,这个刺头和保安对峙,引起众人围观。然后报警,警察出警调解无效,刺头就是要走这道,引发刺头和保安以及警察的轻微冲突。
我在想,按照现实生活经验,这刺头会不会被“寻衅滋事”关进去?
更深层次的思考,我们现实生活中到底需不需要“刺头”“刁民”
如果法律已经达到100,我们现实生活中却往往最多只能使用到70,剩下的那30会因为“维权成本”过高而使我们放弃正当的合法权益。就因为放弃了这30,又助长了这些人玩弄法律的插边球,①没人控告他②就算出现个别刺头,赔偿或处罚也是微乎其微的。
最后在吐槽一下,太多的事。
违法成本<违法收益
维权成本>维权赔偿
路漫漫其修远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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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需要“刺头的刁民”,国家不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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