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应该怎么读才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应该是:
本办法实施前 已取得学籍(考籍) 或者 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 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
三个条件是并列的在 "本办法实施前"满足一个就 "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还是应该是 :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并且)或者 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 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
在(并且)前后的条件都要满足,要 满足“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 同时后面的满足"或者。。。或者。。。”的条件之一,两者同时满足。
应该是哪种?我感觉是后一种才通顺
你不是问了司法部么?不是答复你了么? 屌丝律师 发表于 2021-4-16 19:20
你不是问了司法部么?不是答复你了么?
没有问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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